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234號債權人富貴天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文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孝明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提出債務人陳孝明(住: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㈣補正林文峰現為富貴天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最新之縣市政府備查函或最新之選任主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仍未提出債務人簽收之掛號回執,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