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子○○被告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癸○○丑○○壬○○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2064號、95年度易字第
578、5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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