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982號聲請人 峻瑋 工程行即 伍翎瑋 相對人邑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仁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22日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全字第897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13萬元,有101年度存字第1687號提存書可稽。因本案訴訟已判決確定而訴訟終結,惟並未全部勝訴,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通知相對人於期限內行使權利,然竟遭相對人拒領而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分別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下稱新店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下稱宜蘭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公司設址現為空屋且無人居住,另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設籍地目前無人居住,此分別有新店分局102年7月24日新北警店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查訪報告表)、宜蘭分局102年8月21日警蘭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查訪報告表)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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