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苗簡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簡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苗簡字第四三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蘇俊維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葉天 昱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原告就如附圖一、附圖二(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系爭建物照片影本)所示,坐落苗栗縣○○鎮○○段第五四七之十八號、第五四七之十九號及第五四七之二十一號土地上,面積為四十平方公尺之建物所有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為苗栗縣○○鎮○○段第五四七之五號土地之共有人之一,因與坐落苗栗縣○○鎮○○段第五四七之十四號、第五四七之十八號之國有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相鄰,於民國六十二年前,由原告父親於該國有土地上蓋有土造茅屋供牛舍使用,原告復於六十二年間,斥資 委託林 進來翻修興建為如附圖一(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坐落苗栗縣○○鎮○○段第五四七之十八號、第五四七之十九號及第五四七之二十一號土地上,面積為四十平方公尺,如附圖二所示之磚造水泥牆平房建物(以下簡稱系爭建物),使用迄今。被告竟於八十四年八月間虛偽切結系爭建物為其所有,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承租上開系爭第五四七之十四號、第五四七之十八號二筆國有土地。原告嗣於九十年間欲向國有財產局承租並申購上開二筆國有土地時,始悉上情,且因系爭建物之所有權歸屬影響上開國有土地之讓售,實有訴請確認系爭建物所有權之必要。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略以:原告訴請確認所有權之系爭建物(外觀為水泥牆)與被告主張有所有權之建物(外觀為紅磚牆,以下簡稱另一棟建物),係相鄰之二棟不同建物,門牌雖同為苗栗縣後龍鎮外埔里八鄰八十一號,惟並非同一棟建物,被告不知系爭建物為何人所有,亦從未主張擁有系爭建物之所有權,原告應無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之實益。被告前曾以所有之另一棟建物存在之事實與位置,據以向國有財產局辦理承租及申購手續,倘原告欲以系爭建物存在之事實與位置,向國有財產局主張權利,應循行政程序救濟。為此,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依集中審理制度之精神,於開庭審理前採書狀先行主義,讓兩造先行交換書狀,於審理程序中,讓兩造當庭以言詞為攻擊、防禦,突顯爭點,並指揮兩造就爭點陸續交換書狀,及依聲請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函調系爭國有土地相關承租及申購資料,依職權至現場履勘及請地政機關派員測量系爭建物坐落之位置、面積,暨於現場訊問證人即鄰居 葉連寬 ,嗣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行爭點整理程序,茲經兩造同意並簽名確認爭點如下:
(一)不爭執事項:⑴如竹南地政事務所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建物一棟,
其所有權非被告所有,至於其所有權是否為原告所有,則不知情,故對原告主張其為所有人事項不爭執。
⑵被告曾就系爭第五四七之一四及五四七之一八地號等二筆土地,先後向國有財產局承租及辦理申購手續。
⑶原告曾就系爭第五四七之一四、五四七之一八及五四七之一九地號等三筆土地,向國有財產局辦理申購手續。
(二)爭執事項:本件是否有提起確認之訴之確認利益?
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予審究者,係本件是否有提起確認之訴之確認利益?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上開新法修正理由略以:「⑴關於確認之訴,依原條文規定,除確認證書真偽之訴外,以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始得提起,適用範圍過於狹窄,爰將原條文『成立或不成立』字樣刪除,使就法律關係(包括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均得提起確認之訴,以應實際之需要。⑵德國民事訴訟法第二五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與我國原規定之內容大致相同,時該學者在解釋時,已擴大其適用範圍。日本民事訴訟法第第一三四條僅規定:『為確定證明法律關係之真偽,亦得提起確認之訴訟』,該國大審院初認唯有法律關係始得作為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嗣為解決實務上之問題,亦擴大確認訴訟之適用範圍。本法為發揮確認之訴預防及解決紛爭之功能,特擴大其適用範圍及於事實,並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時,始得提起,否則即認原告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爰增訂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而上開法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一號著有判例可參。
(二)查被告於八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立具切結書,載明:「一、本人現租(使)用坐落苗栗縣○○鎮○○段五四七之十四號國有土地一筆,面積六十平方公尺,已建造平房一棟,房屋門牌為苗栗縣後龍鎮外埔里八鄰八十一號,該房屋所有權確係本人所有,如有虛偽,自願負法律責任,並願撤銷承購絕無異議。」等語,據以提出向國有財產局承購系爭第五四七之十四、五四七之十八等二筆國有土地;並於九十年二月二日,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建築、居住使用至今之直接使用人」規定,填寫承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嗣因兩造均就系爭第五四七之一四及五四七之一八地號等二筆國有土地,向國有財產局辦理申購手續,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承辦人員 陳燕昌 ,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邀集兩造在該分處之會議室,就兩造爭購系爭第五四七之一四及五四七之一八地號等二筆國有土地,涉及地上建物所有權爭議召開協調會議。此有被告於八十四年八月十四日所立之「切結書」、被告於九十年二月二日所提「承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及「乙○、甲○○爭購苗栗縣○○鎮○○段第五四七之一四及五四七之一八地號等二筆國有土地,涉及地上建物所有權爭議協調會議紀錄」附卷可稽。姑且不問原告之主觀真意為何,惟一般人客觀地就上開資料為形式上之審酌,均會對「被告為系爭第五四七之一四及五四七之一八地號等二筆國有土地上之地上建物所有人,被告有權基於『建築、居住使用至今之直接使用人』地位,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申購」等情滋生疑義。但本院依職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到現場履勘,並經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派員到場測量,系爭第五四七之一四及五四七之一八地號等二筆國有土地上僅有原告訴請確認之系爭建物,別無其他建物;而被告主張所有之另一棟建物則係坐落於相鄰之苗栗縣○○鎮○○段第五四七之五號土地上,且屋內空無一物,地上灰塵遍佈,顯見被告長期未居住該地等情;均有該日之勘驗筆錄、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土地複丈成果圖、附卷可資為憑,其鄰居葉連寬亦證稱被告所辯稱之另一棟建物長久沒有居住使用乙節屬實,從而,依被告上開對外所為之意思表示或意思通知,實足以讓一般人認為「被告主張系爭二筆國有土地上之建物為被告所有」,將導致原告之系爭建物所有權人地位產生法律上之不安定,原告實有對被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之實益。而鑒於系爭第五四七之一四及五四七之一八地號等二筆國有土地之地上建物權屬糾紛未決,上開協調會議將申購案暫緩處理,倘經本件判決確認系爭建物所有權之歸屬,除去法律上之不安定,則原告得否基於系爭二筆國有土地之地上建物直接使用人之地位申購,於行政機關受理申請時,就准否申購之前提法律關係即系爭建物之所有權歸屬已甚明朗,非謂原告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三)從而,一般人客觀地就被告對外所為之意思表示或意思通知,為形式上之審酌,均會對「系爭二筆國有土地上之建物為被告所有」等情滋生疑義,足致原告之系爭建物所有權人地位產生法律上之不安定,且實際影響原告就行使系爭建物所有權之權能(例如得否基於系爭二筆國有土地之地上建物直接使用人之地位申購土地),原告實有對被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之實益,且該法律上地位之不安定,得藉由本件確認判決除去之,參諸上開法條文義、判例要旨、修法理由及外國學說潮流,均寬認當事人得藉由確認之訴以預防或解決民事紛爭,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得提起本件確認之訴。
五、綜上論述,原告主張如附圖一、二所示,坐落苗栗縣○○鎮○○段第五四七之十八號、第五四七之十九號及第五四七之二十一號土地上,面積為四十平方公尺之建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之事項,並簽名確認於言詞辯論筆錄上,且有原告所提出之建物建造人 林進來 立具之證明書、使用現況照片、苗栗縣後龍鎮外埔里里長 許素瑋 立具之證明書附於本院卷可資參照,並有證人即鄰居葉連寬證述被告長期居住、使用系爭建物等語可證,復經本院到場勘驗屬實,載明於勘驗筆錄,足以認定原告主張系爭建物為其所有之事實為真正。而原告是否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其私法上之物權人地位不安定,得循民事爭訟程序,藉由本件確認判決除去其法律上地位之不安定,是以,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實有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之必要,亦詳如前述。從而,原告起訴請求判決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不影響本件之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
七、據上論斷: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李麗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蕭雅馨附圖一: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土地複丈成果圖附圖二:原告請求確認所有權之系爭建物照片影本。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