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告 王俊登 訴訟代理人 張恳祥 律師複代理人 鍾佩陵 被告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同興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律師
謝宛均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勞工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