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1號原告 蔣曉蕾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被告 詹俊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35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蔡牧玨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