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33號上訴人 劉良 則被上訴人 鮑良友 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5年4月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