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世浩 相對人即債務人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柱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壹拾肆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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