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33號上訴人 劉良 則被上訴人 鮑良友 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訴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項之訴部分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103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一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㈠兩造為對門鄰居,上訴人基於社區公共利益,促請被上訴人
清除堆置在樓梯間雜物、節制公共電燈使用,勸阻在公共窗台餵食鴿子等行為,致被上訴人心生不悅。民國102年6月2日上午9時30分許,上訴人在住處外公共空間遇見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竟當場對上訴人辱罵「 王八蛋 」、「作賊心虛」、「管好你媽」等語,藉此貶低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地位。又被上訴人辱罵上訴人之犯行係在上訴人並無任何言行刺激之情況下,由被上訴人先發、直接、片面對上訴人辱罵,被上訴人蓄意之犯行重創上訴人之人格權,致使上訴人精神上倍感屈辱,且被上訴人犯後迄未道歉認錯,還在偵查庭捏造不實情節,加重對上訴人名譽侵害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1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逾上開金額之金錢賠償請求,及於原審另請求登報道○○○區○○道歉啟事暨執行道歉啟事罰金之請求部分,經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均未據上訴人聲明不服,該等部分均已告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以下不予贅述)。
㈡關於被上訴人上開侵權不法行為,有上訴人提出二次訴訟外
合法對質錄音及被上訴人代表即其配偶前往上訴人住處談和解之錄音可證。依102年6月2日上午11時30分許之對質錄音譯文,明證被上訴人並未否認有辱罵上訴人王八蛋、作賊心虛等語,經上訴人質問,被上訴人並曾回應「去阿,王八蛋」等語(再次辱罵上訴人)。又依102年6月10日上午6時30分許之對質錄音譯文,當上訴人再次質問被上訴人前辱罵作賊心虛、王八蛋之舉時,被上訴人仍如第一次對質之反應,不驚訝錯愕、不反駁澄清、不爭執亦不否認,僅推說「我有指名道姓?」、「你叫什麼名字?」,更指稱有第三人在場(意指是罵第三人而非上訴人)。再依103年2月12日下午被上訴人配偶找上訴人談和解撤告過程之錄音譯文,經上訴人表明被上訴人有於102年6月2日出言「王八蛋」、「作賊心虛」、「管好你媽」等語,被上訴人配偶全程均無表示被上訴人沒有做,也無聲討是上訴人誣賴被上訴人,更承認是被上訴人說錯話,要求上訴人接受被上訴人道歉,強求和解撤告;嗣經上訴人拒絕,被上訴人配偶竟出言恐嚇:「他(即被上訴人)講的阿。我抱一桶汽油,大家同歸於盡…你如果把他告…你想他會放過你嗎?」,又辱指上訴人是始作俑者,並稱被上訴人說為什麼他每次一回來到電梯口就會碰到上訴人。而且被上訴人跟檢察官也這樣講,是被上訴人夫妻間都說好才去找上訴人和解的,並非被上訴人配偶單獨之意思表示。從而,參諸上開錄音譯文等證據,足認被上訴人確有於上述時間、地點對上訴人口出「王八蛋」、「作賊心虛」、「管好你媽」等語之行為無誤。原審判決僅斷取被上訴人回應上訴人對質之內容並未承認有辱罵上訴人之言詞而駁回上訴人之訴,其認定事實顯有錯誤。
㈢又上訴人遷居現址20年期間,是與被上訴人母姊為鄰,被上
訴人雖偶有進出,但從未定居。再者,被上訴人於本件刑事102年11月14日檢察官偵訊時已自認有辱罵上訴人,此觀刑事卷內訊問筆錄載稱:「我記得有次…說到王八蛋,但我不記得有沒有說到作賊心虛,詳細的時間為何我都忘記了」等語即可明,103年8月20日原法院103年度易字第901號刑事判決並認被上訴人犯有公然侮辱罪。雖刑事二審即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436號刑事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無罪,惟該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完全錯誤,誤認被上訴人偵訊自白所謂「有次口中喃喃自語說到王八蛋」是上開第一次質問時所口出之話語,無關本件事發時所辱罵之王八蛋,進而對上開對質及強求和解等證據產生錯誤心證,其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可採。原審法院歷4次審理,全在等待本件刑事二審判決,而無實質辯論,嗣並承襲刑事二審改判被上訴人無罪之認定,就上訴人原審所提書狀及證據,無提示辯論亦未敘明備理於判決,上訴人難以甘服。另依被上訴人於104年6月16日刑事二審審理中所陳報模擬錄影光碟及說明,益證被上訴人確有於上揭案發時地遇見上訴人。上訴人於刑事一、二審審理中,並曾邀約被上訴人向神明起誓所言屬實,惟被上訴人不理,此情節亦提供參辦。
二、被上訴人則以:㈠被上訴人否認有公然侮辱上訴人之侵權行為,上訴人所舉之
證據,於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公然侮辱罪之刑事案件中,業經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436號刑事判決被上訴人無罪確定在案,足證被上訴人並未於上訴人主張之前揭時、地辱罵上訴人「王八蛋」、「作賊心虛」(至關於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另辱罵「管好你媽」一語,該部分初始即未經檢察官起訴公然侮辱罪刑),被上訴人自無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人格法益行為之情事甚明。上訴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上訴人確實有公然侮辱上訴人之侵權行為存在,則上訴人之主張顯屬無據。
㈡上訴主張被上訴人有公然侮辱上訴人之侵權行為,無非係以
其提出其所指為102年6月2日上午11時30分及102年6月10日上午6時30分質問被上訴人之二檔錄音譯文,以及被上訴人配偶於103年2月12日前往其上開住處洽談和解之錄音譯文為其論據。
1.然查,由上訴人於其就系爭事件對被上訴人提出妨害名譽告訴之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案)中,於第一審103年7月21日審理時證稱:於102年6月2日案發之前2個月,因被上訴人在其家門口碎碎念,其就有戒心了,於案發之前其就有錄音筆了,所以於案發之後,就決定對被上訴人錄音,102年6月2日上午,其等太太買菜回家後,就出門要去圖書館,其站在電梯前等電梯時,電梯一開門,被上訴人走出電梯2、3步,就罵其王八蛋,其聽到之後,就很氣,因為其長久以來一直忍被上訴人,就跟被上訴人說,有事說出來,被上訴人就接著罵其作賊心虛,管好你媽,當時現場只有其跟被上訴人2人,其遭被上訴人罵完之後,便直接下樓騎機車去圖書館,直到11點多回家等語(見原審103年度易字第901號卷第70頁背面至第72頁背面),對照上訴人積極提告之個性,不僅自102年9月23日起迄今,已先後對被上訴人提起多件民、刑事訴訟(按:截至目前為止,已確定之案件中,只有102年9月20日之事件,刑事判決被上訴人拘役8天得以每日1000元易科罰金,民事判賠10000元,其餘刑事案件被上訴人均獲不起訴處分或無罪,民事則判決上訴人之訴駁回),甚至於本件訴訟中,猶具狀稱將再對被上訴人提告(參本院第185頁)等情觀之,倘被上訴人當時果有上訴人主張之言語,並令上訴人感到生氣及屈辱,豈有上訴人不立即當場返家拿錄音筆及至被上訴人家中質問並蒐證,甚或立刻報警處理,反而仍按原計畫下樓前往圖書館之理?是以上訴人之主張,已有違常情,再者,依上訴人主張當日本件案發前之情境,兩造並無交談,係其在13樓等電梯欲下樓,但被上訴人卻一出電梯朝被上訴人家門走2、3步,即無來由開罵「王八蛋」觀之,亦見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辱罵其「王八蛋」,亦僅係其個人主觀之認定,而與事理常情不合。
2.就上訴人所提出指稱為102年6月2日上午11時30分之質問錄音部分:
①依譯文內容以觀,上訴人係質問被上訴人:「鮑先生、鮑
先生你上午說作賊心虛,你說誰作賊心虛啊?你亂開燈你浪費電、你亂養鴿子我告訴你你違法」,既無與王八蛋、管好你媽相關之質問內容,亦非質問:「鮑先生,你上午為何罵我王八蛋、作賊心虛、管好你媽?」,是以上訴人於質問錄音前是否已確定被上訴人有罵其「王八蛋、作賊心虛、管好你媽」,已非無疑,又被上訴人回以:「你現在不要跟我講話,今天我現在正在忙」,自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於102年6月2日上午9時30分許確實有公然辱罵上訴人「做賊心虛」。
②又依系爭刑事案件二審審理時勘驗該錄音光碟之過程中,
上訴人之聲音音量極為大聲,被上訴人原先未予以理會,嗣後因上訴人稱:「你亂養鴿子我告訴你你違法」,才以與上訴人音量相差極大之微弱聲音,口出「去啊」「王八蛋」,而此句「王八蛋」,並非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亦無法推論被上訴人於102年6月2日上午9時30分許確實有公然辱罵上訴人「王八蛋」。
3.就上訴人所提出指稱為102年6月10日上午6時30分之追問錄音部分:
①如上所述,被上訴人於上訴人所指102年6月2日上午11時30
分,對於上訴人極大聲之質問後,才以極微弱之聲音口出「去啊」「王八蛋」,因此上訴人於102年6月10日之追問錄音中,雖曾出言質問被上訴人為何說其「作賊心虛」、「王八蛋」?然錄音中,上訴人仍全然未質問「管好你媽」之內容。
②上訴人於錄音中雖一再質問:「你說我作賊心虛啊!所以
引起我有興趣啊!」、「你說我作賊心虛啊…」、「那你為什麼說我作賊心虛啊?你可以解釋啊!…如果是我作賊,我說對不起,對不對,我該怎麼賠,你說我該怎麼賠,但你總要跟我解釋啊,我為什麼作賊心虛啊?」、「奇怪了…對啊!我是上我的班啊,問題你跟我說作賊心虛,又罵我王八蛋,對不對?」等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一再質問或追問多以「你現在不要跟我講話」、「跟你沒什麼好講」、「你太閒了,我不跟你囉唆…」、「你講什麼話…」、「錯啦…錯啦!」、「…我不理你嘛!我就不理你嘛!」、「你不要告訴我,我不想跟你講話…」等語回應,又過程中上訴人質問:「這又不對啦!你囉唆你不能講我啊,對不對?」,被上訴人亦僅回應:「我有指明道姓?你叫什麼名字?」,並未承認有辱罵上訴人之言詞。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如果沒有罵其,何以未明確反駁或據理力爭,然查,此次追問錄音之時間,正值上訴人趕著上班,因而不想浪費時間在與上訴人進行口舌爭辯,而徒增困擾,本無違背常情之處,故此次錄音譯文,亦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有於102年6月2日上午9時30分許辱罵上訴人之行為。
4.就被上訴人配偶○○○於103年2月12日前往上訴人住處拜訪之對話錄音內容部分:
①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係因有以如系爭刑案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言詞辱罵其,故於103年2月10日收到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後,急於和解,委由被上訴人配偶出面洽談撤告事宜,否則被上訴人配偶又何需於對話中表示希望上訴人原諒等語云云。然查:被上訴人於103年2月12日之前,並未收到系爭刑案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訴人於103年2月10日收到者為103年度偵字第534號公共危險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參103年度偵字第534號偵查卷宗第9頁送達證書),上訴人固亦同時收受系爭刑案簡易判決處刑書(參本院卷第175頁),但上開書類對被上訴人係以平信而非掛號送達,亦無資料顯示被上訴人或其配偶確實已於103年2月12日之前收受系爭刑案簡易判決處刑書而知悉被上訴人因系爭妨害名譽案件,業已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何況,被上訴人對於配偶將於103年2月12日晚上前往上訴人住處乙節,事先根本不知情,又何來授權前往?②上訴人雖又以對談中主要在談系爭刑案,而非102年9月20
日之另案,足見被上訴人有系爭刑案之犯罪事實等語,惟查,系爭錄音光碟檔案時間長達2小時51分鐘之久,被上訴人配偶隻身前往上訴人住處,由會談內容得知,自錄音檔5分鐘許,係上訴人先主動提及系爭刑案,其後再於23分鐘許主動播放102年9月20日另案案發當時之錄音光碟與被上訴人配偶聽,被上訴人配偶才接著於24分許,表示:「對啦,罵人是不對啦!」,至於對談中上訴人提到另案之時間顯然較系爭刑案少,係因另案有案發當時之錄音、監視器錄影及證人之證詞為憑,上訴人毋需再蒐證,但系爭刑案雖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既無案發當時之錄音,亦無目擊證人,是以上訴人為期被上訴人被判有罪,自需再蒐集其他證據,故於錄音對談中一再提及系爭刑案,希冀能錄得被上訴人配偶承認被上訴人果有系爭刑案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惟被上訴人配偶始終未承認果有其事,雖過程中被上訴人配偶對於上訴人之指責,亦未敢強力反駁,乃係基於為免破壞會談氣氛致息爭止訟之目的無法達成所致,究不能因此即間接推認被上訴人果有系爭刑案之犯行,此由錄音檔1小時47分許,被上訴人配偶表示:「既然講錯話了,對不對,如果他當真有說啊,想跟你當面道歉,我是希望說你能夠原諒他啦,然後我是覺得說,這是給他一個教訓…」等語可證。
㈢退步言之,縱認被上訴人果有於上訴人主張之時、地對上訴
人辱罵「王八蛋」、「作賊心虛」、「管好你媽」等話語之其中一句或數句,被上訴人所為亦不構成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①按所謂「作賊心虛」一詞,依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之解釋,係比喻作壞事怕人察覺而內心不安,並非罵人為賊,且該語詞之用法,依一般社會通念,係屬於意見陳述之評論範圍,應為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而非屬於侵害名譽之話語,至於「管好你媽」一語,更非侮辱或貶損他人名譽之話語。
②又侵害名譽,指以言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
在社會上的評價,使其受到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與其來往;不以廣佈社會為必要,但需有第三人知悉其事。是否構成侵害名譽,不以被害人主觀之感受為準,應就社會一般人的評價,客觀判斷之。(參見 王澤鑑 教授著「侵權行為法第一冊」1998年9月初版第129頁),本件上訴人於系爭刑事案件證稱案發時只有兩造在場,足見當時並無其他第三人在場聽聞而知悉,既無他人知悉,上訴人之社會評價自無受到貶損之可能,因此,縱認被上訴人果有上訴人主張之言詞,則參照上開見解,被上訴人所為,尚不該當侵害名譽權。
㈣綜上所述,上訴人並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有於前揭時、地以
上開話語辱罵其之事實,縱認有之,因事發當時並無第三人在場知悉,而且關於作賊心虛、管好你媽等語,並非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話語。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故意、過失不法侵害其名譽權,即無可採,故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於法無據,不應准許。退萬步言,縱認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其名譽權受損之賠償有理由,其請求精神慰撫金11萬元誠屬過高,並非適當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法院審理後,斟酌兩造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之結果,認上訴人並未舉出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於上開時地確有公然辱罵上訴人之事實,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故意不法侵害其名譽即無可採,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1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㈠查上訴人主張兩造為同棟公寓大樓之對門鄰居,102年6月2
日上午9時30分許,上訴人在上開住處外公共空間遇見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當場對上訴人辱罵「王八蛋」、「作賊心虛」、「管好你媽」等語,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經調閱本件相關之該刑事卷宗,查:上訴人主張兩造於上開時地,被上訴人當場對上訴人辱罵「王八蛋」、「作賊心虛」等語,涉有妨害名譽一節,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認被上訴人犯有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在案。被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後,由本院刑事庭改判無罪確定,此有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901號、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436號刑事判決可按。是該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對其公然侮辱妨害名譽之事實,固經本院刑事庭改判無罪確定,但本件為獨立之民事訴訟,依法仍應獨立判斷,不受其認定之拘束。
㈡查上訴人一再主張被上訴人於102年6月2日上午9時30分許,
於步出前址13樓電梯後,即無端於該公共空間對其辱罵「王八蛋」、「作賊心虛」、「管好你媽」等語,雖為被上訴人堅詞否認。然按,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用推理之方法由某事實證明應證事實之間接證據,亦應包括在內。又苟能證明間接事實,且該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已足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自無不可,非以直接證明要件事實為必要(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15號、92年度台上字第1971號、91年度台上字第2578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1.上訴人就其主張被上訴人於上開時地公然辱罵上訴人乙節,經據其提出102年6月2日上午11時30分及102年6月10日上午6時30分之質問錄音光碟及譯文為證。而依譯文內容以觀,上訴人於102年6月2日上午11時許質問被上訴人:「鮑先生、鮑先生你上午說作賊心虛,你說誰作賊心虛啊?」;復於102年6月10日上午6時一再質問被上訴人:「你說我作賊心虛啊!所以引起我有興趣啊!」、「你說我作賊心虛啊…」、「那你為什麼說我作賊心虛啊?你可以解釋啊!…如果是我作賊,我說對不起,對不對,我該怎麼賠,你說我該怎麼賠,但你總要跟我解釋啊,我為什麼作賊心虛啊?」、「奇怪了…對啊!我是上我的班啊,問題你跟我說作賊心虛,又罵我王八蛋,對不對?」、「那空間就我們兩個人,你說我王八蛋,我請問你...」、「你說我王八蛋,...那空間就我們兩個人,你說誰」、「...你說我作賊心虛,我當然要責問你啊」、「...你罵了人,別人要你解釋,你還不理人,這可以嗎?我有6個月追溯期,你慢慢等吧..」等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一再質問或追問多以「你現在不要跟我講話」、「跟你沒什麼好講」、「你太閒了,我不跟你囉唆…」、「你講什麼話…」、「錯啦…錯啦!」、「…我不理你嘛!我就不理你嘛!」、「你不要告訴我,我不想跟你講話…」、「我有指名道姓?你叫什麼名字...」、「你是不是騷擾我..」等語回應。然按102年6月2日當日若被上訴人確未曾對上訴人口出王八蛋、作賊心虛等言語,面對上訴人之質問,衡情應是據理力爭、堅詞否認,豈有言語閃爍、多所迴避之理,復參酌後敘上訴人提出之被上訴人配偶於103年2月12日至上訴人住處與上訴人夫妻對談之錄音譯文內容,相互對照。堪認,該質問錄音譯文內容自可作為上訴人主張事實之間接證據之一。
2.上訴人另提出被上訴人配偶於103年2月12日至上訴人住處與上訴人夫妻對談之錄音譯文(上訴人稱該錄音係被上訴人配偶不請自來伊住處,請求和解撤告之談判過程之錄音)。查該錄音內容時間長達2小時51分鐘之久,經請上訴人就其中「前1小時」及1時45分至1時50分部分完整翻譯。該翻譯之譯文,為被上訴人所未爭執。茲摘錄其中部分如下:(按:以下譯文所稱原告即上訴人,所稱原告妻即上訴人配偶,所稱被告配偶即被上訴人配偶)
00.00.10被告配偶:「不好意思喔!會不會打擾你們?你們
吃飯了嗎?」
00.00.16原告:「沒關係,我們剛吃過晚餐」
00.00.18被告配偶:「我也是剛下班。」
00.00.19原告妻:「不用脫鞋子。」
00.00.59被告配偶:「不用,不用,沒關係,謝謝!他就是
,講話有時,而且他又做工程的,成天都是跟工人在一起,所以有時候跟工人講話甚麼,可能就是也是比較不禮貌!就變成有點像口頭禪,他只要有什麼事情對他不順,他就那種自然而然的就會發洩出來,這樣子,不像我們說啊,我們會忍耐,或者是會看狀況怎麼樣…」
00.02.25被告配偶:「因為我常常也勸他,像他之前,就是
說,你有給他哪個錄音嘛,他,有一次,他,他,他就心裡很不平衡,他說,我也要買一個錄音機」
00.02.35原告:「最好,沒關係,我做人絕對規規矩矩的」
00.02.37被告配偶:「我就跟他講,我說,你幹嘛,我說喔
,不是,我跟他講說,仇呵,仇是宜解不宜結,我這樣跟他講,我說,你這樣子在結下去的話,人家說的,有輪迴,我們不須要去做那些事情,我們退休了,就是要過很平靜很平平安安的生活,對不對,去到哪裡,都是光明正大的,...,我說,你不要去買那個,我說你買那個,沒有意義」
00.05.14被告配偶:「ㄟ他有時候他腦袋瓜他有時候也是一
片空白,他有時候變成檢察官要他講什麼,檢察官只問說是跟不是,因為,之前他去上法院的時候,我都有請我們的小孩回來陪他去啦,因為我要上班嘛,沒有空嘛,啊我就想說,啊總是有一個人陪,喔心理上比較那個,啊後來就是小孩也忙,就,就沒有了,這樣子。」
00.05.42原告:「事實上我,我第三次喔,我對他這個,第
一,第一次是那個6月2號」
00.05.51被告配偶:「6月2號」
00.05.52原告:「6月2號」
00.05.52被告配偶:「對」
00.05.53原告:「他應該都沒有跟你講實情啦,因為這個講

00.05.55被告配偶:「他只有跟我講說,他跟你有,就是說
言語上,好像為了餵鴿子啦,呵,開燈啦,呵,啊我就跟他講說,你幹嘛,你,你又不住在那裡,你對不對,你出來」。
00.09.10原告:「我甚麼時候開始正面糾正他,就是6月2號
,我太太全部聽到,在這裡(我手指正門後-當時我妻站立處),我出去,6月2號的(事發經過)我全部有做訴狀,6月2號大概9點半出去」
00.12.03原告:「ㄟ,真的很難聽,什麼,什麼,早死早超
生啦,還有什麼,還有什麼,浪費電可憐可悲,就這種口氣喔,持續一兩個月」
00.12.15被告配偶:「持續一兩個月,ㄟ」
00.12.16原告:「ㄟ,不是每一次進出都是這樣子,好,哪
一次呢,一直到,6月2號啦我出門,終於正面相撞,碰到了」
00.12.27被告配偶:「衝突了」。
00.12.28原告:「ㄟ正面,他看到我,我看到電梯要上來了
嘛,我進來還跟我太太講,那電梯喲」
00.12.34被告配偶:「嗯」
00.12.35原告:「直接要到,已經快到十(三)樓了,我按電
梯,我說十,要到十三樓可能有人來,可能是他(指被告),我說妳(指原告妻)先進去,她就先把門關起來,電梯門一開,果然是他(指被告)」
00.12.44被告配偶:「嗯」
00.12.45原告:「他一看到我,他居然冒三個字『王八蛋』
,開始(我太太)都聽到了」
00.12.48原告妻:「對」
00.12.49被告配偶:「ㄛ,他,他可能心裡想,他心裡想說
你可能是在等他啦,因為,因為有一次他有跟我講,他說,他下班的時間回來有時候不一定,他說剛好,為什麼他一回來就碰到你(原告)」
00.13.03原告:「我等他幹什麼呢」
00.13.04被告配偶:「他說」
00.13.05原告:「就這麼,很多事情就這麼巧」
00.13.06被告配偶:「可能是湊巧啦」
00.13.07原告妻:「他(指原告)正好要去,要去那個?圖書
館,他安全帽戴好,要去圖書館」
00.13.10被告配偶:「可能是湊巧啦,可能是湊巧啦,可是
他心理他就覺得說」
00.13.14原告:「很多都很湊巧」
00.13.16原告妻:「你(指被告)電梯門打開(出來),我要搭
電梯下去,(湊巧遇見)這個很正常」
00.13.18被告配偶:「對,太多了」
00.13.19原告:「很正常…第一個,第二個,就算我,我站
到那裡,我沒有做任何表態之前,你為什麼要先罵我」
00.13.25被告配偶:「對,也不可以」。
00.13.26原告:「你(指被告)也不可以先罵我啊,對不對」
00.13.27被告配偶:「對,對,人都有自尊啦」
00.13.30原告:「對,人都有自尊,你(指被告)罵我『王八
蛋』幹嘛」
00.13.30被告配偶:「對,對,對,ㄟ,ㄟ,對」
00.13.32原告:「這個,是他(在偵查庭)承認的了」
00.13.32被告配偶:「嗯」
00.13.33原告:「接著我說,你(指被告)有話出來講,他這
樣罵『王八蛋』就繼續往這邊走嘛」
00.13.38被告配偶:「嗯」
00.13.39原告:「我說,你有話停下來,到我前面來講,ㄟ
,他又不要」
00.13.42被告配偶:「嗯,他不會」
00.13.43原告:「他又不要」
00.13.44被告配偶:「哈,他平常他膽子就很小」
00.13.46原告:「接著,他就講一句『作賊心虛』」
00.13.48原告妻:「對」
00.13.49原告:「敢說我『作賊』,我中華民國堂堂正正..
.,我『作賊』對不對?我拿那個那個各種勳章獎章,等於說,我汙辱國家給我的榮譽嘛,我『作賊』,那你告我啊」
00.14.02被告配偶:「其實,其實,他真的,他也不知道你是什麼職位」
00.14.06原告:「那沒有關係嘛,我們從來不對(外說)」
00.14.07原告妻:「因為,我們從來也不會去跟人家講這個」
00.14.35原告:「我今天,第一次對外人直接表明我的身分,為什麼,我不得不這樣子,因為我要告訴對方(指被告)-你侮辱到我的榮譽了」
00.14.44被告配偶:「嗯」
00.14.45原告:「好,他罵完這句話之後,我就很生氣,對不對,我就叫他再過來講」
00.14.50被告配偶:「他有時候可能,只是」
00.14.55原告:「他居然說,下一句話更難聽,他說『你管』…(原告轉向妻子)妳講,(原告轉向被告配偶-指著原告妻)她聽到的」
00.14.57原告妻:「你管好你那個…」
00.14.58原告:「對不對,『你管好你媽』」
00.15.00原告妻:「6月2號那個嘛」
00.15.00原告:「對,6月2號那個」
00.15.01原告妻:「『你管好你媽』他就這樣講,我是覺得說」
00.15.04原告:「好像我媽做了丟,做了什麼見不得人的事情」
00.15.05原告妻:「對,我婆婆都八十幾歲的人了,妳知道嗎」
00.15.06被告配偶:「有時候,只是,有時候就是」
00.15.14原告:「(他)這樣侮辱我媽」
00.15.15被告配偶:「很怕碰到你了,然後又剛好又碰到你了,他覺得說,你」
00.15.19原告:「他絕對沒跟你講這些」
00.15.20被告配偶:「他有跟我講說,ㄟ,很奇怪,為什麼-他每次一回來-就到電梯口就會碰到你,他想說他回來的時間也不一定ㄜ,為什麼都那麼湊巧」
00.15.31原告:「就那麼湊巧啊」
00.15.32被告配偶:「他心裡想,他心裡想說,你可能就是有備而來,在那邊等他」
00.15.36原告:「那,那你不能那樣懷疑人家,你懷疑人家要有證據」
00.15.39被告配偶:「他,他,他跟檢察官也是這樣講,他是說,很奇怪」
00.15.44被告配偶:「他說你在那邊等」
00.15.45原告:「我等你(指被告),要有證據啊,有證據證明說我存心等你」
00.15.50被告配偶:「因為,因為他也不見得每天都會回來,有時候回來的時間也不一定,啊他想說奇怪為什麼那幾次你都剛好在門口,所以他,他的想法,就覺得說,就覺得說你就是有備而來在那邊等他,對不對,他的想法一定這樣子想啊」
00.16.23原告:「我那個時候啊,因為我,大概自從『6月2號』之後,我開始錄音,那個前面那三句話(王八蛋、作賊心虛、管我管好你媽)我沒有錄,我跟檢察官講沒有錄音,但是,我為了要對質,我開始錄音了」
00.16.38被告配偶:「哦,因為我後來我有跟他講,我說呵,你們既然心中有芥蒂的話,以後見面呵,你就儘量少,大家不要有甚麼衝突」
00.16.48原告:「他不要講話(罵人),我也,對,我也」
00.16.50被告配偶:「對,所以從那次以後,他就,他就有時候看到你,可能他就會閃,啊或者是說」
00.16.56原告:「也,其實說閃,也不必啦,對不對,我們哪也沒有說閃不閃的」
00.17.00被告配偶:「啊,而且說真的,最近他也很少回來,因為他就覺得心裡就是覺得說,有一個疙瘩啦,他覺得說,鄰居住那麼近,ㄏ,然後你又告他,然後他就覺得說,我住在這邊也住的不愉快,所以說」
00.17.15原告:「你(指被告)要,你要檢討啊,對不對」
00.17.17被告配偶:「啊,我有跟他講,我說你哦,你自己要有個警惕,對不對,你像這樣子,所以說,他後來,就不會再有甚麼跟你任何的」
00.17.27原告:「有」
00.17.28被告配偶:「還有?」
00.17.29原告:「有,所以我說,他沒有完全沒跟你講清楚」
00.17.32被告配偶:「嗯」
00.17.33原告:「這第一(次),6月2號之後,接著就,我對質錄音了兩次,當天,當天中午一次,那一次是他出門我就,那次我是為了對質就直接他錄了一次,他不承認他沒有說不承認他說」
00.17.50被告配偶:「對,他有說你好像有跟他跟他到地下室是不是」
00.17.54原告:「那一次,第二次是6月10號有一次,全程都交給檢察官了,那兩個對質錄音,你(指被告)就算不承認,但是,很清楚,當時講的話都很清楚,已經證明你有說過這些話了」
00.31.56原告:「鄰居算了,我跟你講真的,鄰居算了,我證據一直保持到,(0602案)一直都沒有動,我不在乎你(指被告)有沒有對我道歉,我也不須要這個道歉,或怎麼樣,也就是說,大家相安無事就沒事了,結果到,慢慢慢慢到九月,他發現好像沒有動作了,又開始了,九月初,八月底九月初,動作就開始了,她(指原告妻)也知道很多動作又來了」
00.32.20被告配偶:「他,他的個性,他沒有想到那麼多,他可能就是臨時又想起來了」
00.32.26原告:「到9月20號終於發生您聽到那一段,講話真難聽,他們(原告妻女)就跟我講,受不了了,要搬家,我說,決定我來處理,三天後,到警察局報案,(九月案)報案完畢之後,把6月的證據拿出來整理整理,整理了一個月,到10月份,6月發生的事情,到10月份,我才到地檢署按鈴控告!你,你說嘛,因為這個告訴乃論是六個月(追溯期),我曾經跟他講過,6月份這件事情,我跟他講,我說半年時間追訴期,你等著,我意思,我的意思就是說(發出警告-促他自省改過)」
00.33.09被告配偶:「你有跟他講過?」
00.33.10原告:「我有跟他講」
00.33.11原告妻:「有,他(原告)有跟他(指鮑先生)講」
00.33.12原告:「有錄音為證,那個時候我已經開始對質錄音,第二個錄音有講,我說我有六個月追溯期,他還囂張喔,他的意思說你怎樣怎樣這樣子-那個樓梯的東西也是,他也很囂張,叫我叫我『走開』」
00.33.27被告配偶:「他個性很任性」
00.33.31原告:「很幼稚ㄟ,以這種年紀真的喔,等到這個,你看6月2號發生,半年後的話,就12月2號,眼看著就要過去了嘛,你何必9月又惹這個事情呢,好,我到10月底,我才把6月2號這個事情,親自到地檢署控告,換句話說,9月的事情,您聽到剛才的那(一段錄音),我先告,告完之後-再告6月(案),我給了你那麼長的時間去反省,對不對」
00.34.00被告配偶:「因為,因為我是覺得鄰居呵,大家以和為貴啦,說真的」
00.34.05原告:「是真的啦,對不對」
00.34.06被告配偶:「啊我是覺得說,你可不可能跟他和解」
00.34.10原告:「我,這件事情,只有在民事上,我或許可以做一個讓步,但是,刑事上,我絕不和解;這,我要告他,不單是跟他們大家做個了解」
00.34.25被告配偶:「因為,因為我是覺得說呵,以和為貴啦,呵,啊如果說,仇是宜解不宜結啦,對不對」
00.34.32原告:「沒錯」
00.34.34被告配偶:「啊,我是覺得說,我就是代表他,呵啊就是說,看可不可以說得到你的諒解,然後,我請他當面跟你道歉」
00.34.43原告:「不用」
00.34.44被告配偶:「跟你道歉,然後就是說,大家就看說怎麼樣,因為,說真的以後他也不可能住這裡,因為我們打算這個房子把它賣掉或者是出租,因為他哥哥姐姐二月六號從美國回來,他們這個禮拜六禮拜天就會來整理一些他們私人的東西,就帶回去美國,哪以後你們可能碰面的機會也不多,呵,啊我是覺得說,大家不要為了這些事情呵,弄得說,有一個仇恨在心裡這樣子」
01.47.08被告配偶:「因為,因為我,我,不是,今天我是,啊因為我是跟你講說,他呵,人非聖賢啦,啊-既然講錯話了,對不對,如果他當真說呵,想跟你當面的道歉,我是希望說,你能夠原諒他啦,然後我是覺得說,這是給他很大的一個教訓,讓他以後自己在生活的法規上,自己呵要約束自己啦」
01.47.37原告:「這其實六十幾歲的人了呵,要我們來這樣子講他哦,這真的是」
01.47.42被告配偶:「啊我就跟你講,就像小孩子啊」
01.47.44原告:「這,這,這個幼稚到極點了啦,不是在這邊講」........被上訴人雖稱上開其配偶 余秀書 於103年2月12日前往上訴人住處拜訪乙節,伊事先並不知情,又何來授權前往?且亦非如上訴人所稱於103年2月10日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後,急於和解,而委由被上訴人配偶出面洽談撤告事宜云云。然姑不論被上訴人此項抗辯是否真實。經查,被上訴人配偶於該日進入上訴人住處時,於00.59秒時即自己表示「他(指被上訴人)就是,講話有時,而且他又做工程的,成天都是跟工人在一起,所以有時候跟工人講話甚麼,可能就是也是比較不禮貌!就變成有點像口頭禪,他只要有什麼事情對他不順,他就那種自然而然的就會發洩出來,這樣子,不像我們說啊,我們會忍耐,或者是會看狀況怎麼樣…」,於05.14秒提及:「ㄟ...因為,之前他去上法院的時候,我都有請我們的小孩回來陪他去啦,因為我要上班嘛,沒有空嘛,啊我就想說,啊總是有一個人陪,喔心理上比較那個,啊後來就是小孩也忙,就,就沒有了,..」,於05.55秒提及:「他只有跟我講說,他跟你有,就是說言語上,好像為了餵鴿子啦,呵,開燈啦,呵,啊我就跟他講說,你幹嘛,你,你又不住在那裡,你對不對,..」,且參以本件系爭刑事案件於102年11月14日、18日確已開過2次偵查庭,有調閱之前開刑事卷宗可稽,可見被上訴人配偶於該日前往上訴人住處尋求和解,確與兩造間系爭刑事案件之『言語上』之衝突有所關連。次查,該對談中,上訴人就關於102年6月2日9時30分許,兩造如何相遇,發生如何之衝突,其後又如何錄音質問,及何以延至102年10月始提出告訴等過程,敘述至詳(詳上揭摘錄);被上訴人配偶則類皆以:「嗯」、「ㄛ,他,他可能心裡想,他心裡想說你可能是在等他啦,因為,因為有一次他有跟我講,他說,他下班的時間回來有時候不一定,他說剛好,為什麼他一回來就碰到你(原告)」、「可能是湊巧啦,可能是湊巧啦,可是他心理他就覺得說」、「哈,他平常他膽子就很小」、「其實,其實,他真的,他也不知道你是什麼職位」、「他有跟我講說,ㄟ,很奇怪,為什麼他每次一回來-就到電梯口就會碰到你,他想說他回來的時間也不一定ㄜ,為什麼都那麼湊巧」、「他,他,他跟檢察官也是這樣講,他是說,很奇怪」、「對,所以從那次以後,他就,他就有時候看到你,可能他就會閃,啊或者是說」、「對,他有說你好像有跟他跟他到地下室是不是」、「他,他的個性,他沒有想到那麼多,他可能就是臨時又想起來了」、「他個性很任性」、「因為,因為我是覺得鄰居呵,大家以和為貴啦,說真的」、「啊,我是覺得說,我就是代表他,呵啊就是說,看可不可以說得到你的諒解,然後,我請他當面跟你道歉」等語相應,並未有絲毫反駁或指被上訴人不可能有上訴人指訴之行為。又按上開對談,係被上訴人配偶自動前往,上訴人夫妻未獲告知,衡情該對談內容應非上訴人夫妻事先串謀造作;而上訴人就關於102年6月2日9時30分許,兩造如何相遇,發生如何之衝突,其後又如何錄音質問,以及何以延至102年10月始提出告訴等過程之談述,平舖直陳,流露自然,合乎常情事理,對照前102年6月2日、10日質問錄音情節,亦多符合,亦無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相違。是以,該對談錄音譯文內容自可作為上訴人主張事實之間接證據。
3.綜上,經綜合審酌上訴人提出之上開102年6月2日上午11時30分及102年6月10日上午6時30分之質問錄音光碟及譯文內容,及被上訴人配偶於103年2月12日至上訴人住處與上訴人夫妻對談之錄音譯文內容等各情狀之證據,自可推論,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2年6月2日上午9時30分許,在其住處13樓電梯外公共空間對上訴人辱罵「王八蛋」、「作賊心虛」、「管好你媽」等語之事實,為真實。
㈢被上訴人雖以:對照上訴人積極提告之個性,不僅自102年9
月23日起迄今,已先後對被上訴人提起多件民、刑事訴訟,甚至於本件訴訟中,猶具狀稱將再對被上訴人提告等情觀之,倘被上訴人當時果有上訴人主張之言語,並令上訴人感到生氣及屈辱,豈有上訴人不立即當場返家拿錄音筆及至被上訴人家中質問並蒐證,甚或立刻報警處理,反而仍按原計畫下樓前往圖書館之理?再者,依上訴人主張當日本件案發前之情境,兩造並無交談,係其在13樓等電梯欲下樓,但被上訴人卻一出電梯朝被上訴人家門走2、3步,即無來由開罵「王八蛋」觀之,亦見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辱罵其「王八蛋」,亦僅係其個人主觀之認定,而與事理常情不合云云。然而上訴人於102年6月2日當日事發後雖仍按原計畫下樓前往圖書館,但其於同日上午回家後即於同日上午11時30分對被上訴人為質問錄音,復於同年月10日再次對被上訴人質問錄音,且於102年6月10日之質問錄音及103年2月12日與被上訴人配偶之對談錄音先後曾提及:「...你罵了人,別人要你解釋,你還不理人,這可以嗎?我有6個月追溯期,你慢慢等吧..」、「有錄音為證,那個時候我已經開始對質錄音,第二個錄音有講,我說我有六個月追溯期,他還囂張喔,..,叫我叫我『走開』」、「很幼稚ㄟ,以這種年紀真的喔,等到這個,你看6月2號發生,半年後的話,就12月2號,眼看著就要過去了嘛,你何必9月又惹這個事情呢,好,我到10月底,我才把6月2號這個事情,親自到地檢署控告,換句話說,9月的事情,您聽到剛才的那(一段錄音),我先告,告完之後-再告6月(案),我給了你那麼長的時間去反省,對不對」,分別有上開錄音譯文可憑(見上開譯文00.33.12-33.31),可見上訴人當時未提告,有其原因。至於被上訴人無來由開罵乙節,審諸兩造長久以來因門前公共空間用電開關,以及被上訴人在電梯間陽台飼養鴿子意見不合,積怨甚深,復參之被上訴人配偶之對談錄音提及:「他(指被上訴人)就是,講話有時,而且他又做工程的,成天都是跟工人在一起,所以有時候跟工人講話甚麼,可能就是也是比較不禮貌!就變成有點像口頭禪,他只要有什麼事情對他不順,他就那種自然而然的就會發洩出來,..」「他只有跟我講說,他跟你有,就是說言語上,好像為了餵鴿子啦,呵,開燈啦,呵,啊我就跟他講說,你幹嘛,你,你又不住在那裡,你對不對,..」「他有跟我講說,ㄟ,很奇怪,為什麼他每次一回來-就到電梯口就會碰到你,他想說他回來的時間也不一定ㄜ,為什麼都那麼湊巧」等情,自非不可能。又被上訴人質疑上訴人於102年6月10日之追問錄音中,雖曾出言質問被上訴人為何說其「作賊心虛」、「王八蛋」?然錄音中,上訴人仍全然未質問「管好你媽」之內容云云。然而,上訴人103年2月12日與被上訴人配偶之對談錄音中,就此部分情節,已敘述甚詳,足堪採認。從而,被上訴人上開質疑,均無足取。
㈣查被上訴人於102年6月2日上午9時30分許,在其住處電梯外
公共空間對上訴人辱罵「王八蛋」、「作賊心虛」、「管好你媽」等語。雖被上訴人謂「作賊心虛」一詞,依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之解釋,係比喻作壞事怕人察覺而內心不安,並非罵人為賊,且該語詞之用法,依一般社會通念,係屬於意見陳述之評論範圍,應為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而非屬於侵害名譽之話語云云。然而,依當時情境,被上訴人係在指責辱罵上訴人作賊心虛,並非屬於意見陳述之評論,且「管好你媽」亦屬羞辱之語。按一般所謂之「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造成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即足當之。故舉凡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人格之一切行為,均屬之。被上訴人以上開字詞侮謾辱罵上訴人,致使上訴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依社會通念,已足以貶損上訴人之人格、地位之評價,自構成侵害他人之名譽。
㈤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參照)。又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81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上訴人,在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臺中市○區○○街○○號13樓電梯外公共空間以「王八蛋」、「作賊心虛」、「管好你媽」等語謾罵侮辱,確足以造成上訴人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聲譽地位之貶損,侵害上訴人名譽,已如前述。從而,上訴人依前揭法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查上訴人為00年出生,學歷○○○○○,00歲自軍中退伍,名下有0○○○○;而被上訴人○○畢業,現為○○○○,○○○,名下有0○○○等情,業據兩造於原審陳明在卷。惟本件事件發生時,除兩造外,並無其他人士在場,為上訴人所自陳,是其並無遭廣為引述或散佈之虞;另,被上訴人因本事件後,兩造並因此相互提告,纏訟不斷,其中上訴人並因另提告被上訴人妨害名譽、誣告事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9756號、104年度偵字第4381號、第9824號、第3425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各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調閱之本件刑事二審卷115-125頁、本院卷177頁)。本院審酌兩造前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以及被上訴人上開謾罵侮辱情節,上訴人所受精神上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1萬2千元為適當。
上訴人逾上開金額之請求,尚非正當。
㈥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精神慰撫金賠償,於1萬2千元範圍內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03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至逾上開範圍所為之請求,則非正當,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不盡相同,但結果無二致,仍應維持。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㈦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舉證,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不另一一論列,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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