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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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75號原告醫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志成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 律師複代理人 廖至中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函頤 被告科毅研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
江欣曄 律師複代理人 黃惠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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