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宣至 律師被告 周麗真 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李鴻維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温偲含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