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42號聲請人 史英 即財團法人人本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業務增加,且規模達新臺幣一億元,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5條規定,財務報表需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簽證,較以往免會計師簽證時,所需作業期間增加,故申請人經董事會決議,將捐助章程第10條第1項修改為「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四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教育部備查:」(原為二月底)。其餘條文刪除贅字,並修正會址,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教育部台教社㈢字第1060100733號函、新捐助章程影本、舊捐助章程影本、捐助章程對照表、經主管機關驗印後第10屆第111次董事會議紀錄影本(含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