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36號聲請人 胡勝正 即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經濟部於民國70年6月10日以經(七十)技字第22959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0年6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於106年6月9日變更登記,登記簿第41冊、第31頁第908號)。為因應主管機關經濟部建議,加強政府監督功能,乃提請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核予許可,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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