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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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美楓衛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宏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57,1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6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1,18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許致愷

歷審裁判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6 號裁定(109.02.06)【本件裁判書】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司調補 字第 2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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