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更二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更二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更二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被告陳奕全選任辯護人楊宗翰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奕全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玖年貳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奕全(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共同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
8年11月1日執行羈押,至109年1月3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審酌被告與共犯為詐領保險金而殺人,並已造成被害人死亡,犯罪情節重大;又被告所犯殺人罪,乃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依其所受宣告刑度頗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本院於訊問被告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未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周賢銳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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