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保險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保險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保險上字第6號上訴人 何月容 訴訟代理人 陳冠州 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之記載,應更正為「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洪能超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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