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427號抗告人即被告 黃盛林 住苗栗縣竹南鎮○○里00鄰○○00號
送達代收人 高肇成 住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1相對人即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住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住同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間本院101年度苗簡字第427號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30日本院所為駁回移轉管轄聲請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