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號原告 林登戊 訴訟代理人 林臻瑋 被告 林國祥
林俊明 林國民 林國興 林國基 林福田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被告 張仕青
張環明 林世昌 林世輝 林世坤 林世進 林宏輝 林正輝 林江漢 林漢樑 林漢生 林子原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品均
廖加再 被告 林水清
林水勞 林奕志林 高榮 林財德 林財福 林雪娥 林順興 林順風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琨育 被告 林書豪
林世堂 林書煌 林國團 林大 林炎盛 即 林清和 之繼承人 林炎聰 即 林清和之 繼承人 邱林靜華 即林清和之繼承人 林靜修 即林清和之繼承人 林靜宜 即林清和之繼承人 林裕鴻 林裕鵬 林聯生 林聯宏 林清夫 馬瑞隆 即 馬聯茂 之繼承人 馬瑞敏 即馬聯茂之繼承人 馬萁妤 即馬聯茂之繼承人 林裕明 林建信 林建成 兼上十八人訴訟代理人林國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