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56號原告 歐文秀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 律師
林仲豪 律師 吳佳龍 律師原告與被告全美戲院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牆壁及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㈠請求拆除之牆壁現況照片,並提出系爭土地及門牌號碼臺南
市○○區○○路○○○號房屋之全部現況照片,以照片清楚標示出訴之聲明所指之範圍為何處?㈡訴之聲明所載之牆壁係屬被告所有且有占用到原告所有系爭
924、925地號土地及其面積之全部證據清單(相關案卷均已調,請原告應詳列證據,並標示出該證據在何案卷何頁數,得證明何內容)。
㈢提○○○區○○段○○○○號、925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並再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本院依法應告知另一共有人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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