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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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號原告 林登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國團 等58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8,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調解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7,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蔡碧蓉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