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九號
原告甲○○被告台南縣六甲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才印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高榮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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