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九月十二日將被告羈押。茲查上開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將來之執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瑞龍
法官黃翰義法官徐千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