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4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鑾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44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鸞鳳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莊鸞鳳(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以104年度訴字第444號號判決判處罪刑,判決書正本於107年12月27日送達,被告於108年1月7日具狀聲明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有判決書、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迄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陳彥志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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