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26號原告揚益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致衛 上原告與被告威全集成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30,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