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全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全聲字第247號聲請人熊崎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葛樂利國際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熊崎實業有限公司之金錢債權,聲請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9705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為保全執行(本院97年度執全字第157號)後,迄未起訴,聲請人因之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酌定相當之時間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