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38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0000、庚○○、己○○、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公司之中文譯名。
二、若相對人公司為外國法人,請補正外國法人之設立登記認證資料正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