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829號聲請人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1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4年度除字第18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 羅清坤 │華南商業銀行建成│2,210元│93年11月10日│NC0000000│七個月││││分行│││││├──┼─────────┼────────┼─────────┼───────────┼────────┼────────────┤│002│ 陳凱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819元│93年10月31日│CA0000000│七個月││││新店分行│││││├──┼─────────┼────────┼─────────┼───────────┼────────┼────────────┤│003│富維食品│中國農民銀行寶橋│10,249元│93年10月15日│FA0000000│六個月││││分行│││││├──┼─────────┼────────┼─────────┼───────────┼────────┼────────────┤│004│富維食品│中國農民銀行寶橋│4,541元│93年10月15日│FA0000000│六個月││││分行│││││├──┼─────────┼────────┼─────────┼───────────┼────────┼────────────┤│005│ 李玉華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1,470元│93年10月31日│QJ0000000│七個月│├──┼─────────┼────────┼─────────┼───────────┼────────┼────────────┤│006│李玉華│台北國際商業銀行│2,540元│93年10月31日│QJ0000000│七個月││││中山分行│││││├──┼─────────┼────────┼─────────┼───────────┼────────┼────────────┤│007│ 唐天祥 │台灣銀行敦化分行│22,756元│93年10月31日│AZ0000000│七個月│├──┼─────────┼────────┼─────────┼───────────┼────────┼────────────┤│008│ 吳美莉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815元│93年10月31日│CA0000000│七個月││││中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