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9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9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9169號債權人集英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仁濟生物製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簡易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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