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8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古秀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全智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原因事實狀(狀載請求給付薪資,應以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並具狀陳報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住址)。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