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63號聲請人 白周恂如 (即 白果能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0│1│100│├──┼──────────────┼─────────┼──┼──┤│0002│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X-000000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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