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81號原告 劉淑容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 律師被告 張文瑞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 律師被告 陳德芬 上一被告訴訟代理人 邱啟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具狀表示兩造有和解之可能,向本院聲請再開辯論,此有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在卷可考,經審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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