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13號破產人 吳家妍 破產管理人 吳啟孝 律師上列破產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吳家研 之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已依分配表將破產財團全數分配完畢,並有匯款單據為憑,遂聲請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裁定宣告吳家研破產,並選任吳啟孝律師為破產管理人,由其接管破產人所有之本票及不動產,並由其拍賣破產人所有之全部不動產,總計破產財團之金額為新台幣22,479,847元。經破產管理人作成分配表向本院聲請認可並予以公告之,本院於110年5月13日准予認可,且於異議期滿後因無人異議而告確定,破產管理人即依分配表之金額匯款予各債權人,並有取款憑條以及匯款收執聯在卷可憑,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