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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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82號原告 陳麒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被告 廖偉倫
宋傑 尤証源 鄭曜偉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佩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易字第7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張瑾雯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原附民 字第 82 號裁定(110.07.28)【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原附民 字第 8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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