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埔刑簡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埔刑簡字第103號被告 康來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埔刑簡字第103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埔刑簡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埔刑簡字第103號被告 康來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埔刑簡字第103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