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54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
(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受刑人乙○○
2號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九十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受刑人乙○○偽造文書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十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參照。經查:
㈠受刑人即被告(下簡稱受刑人)乙○○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檢察署偵查中(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偵續字第五十號),經該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十萬元,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後,並已將之釋放,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據單號:甲○刑保收字第九一000四二八號)及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各一份附卷可憑。
㈡嗣上開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四年度
上訴字第一六五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嗣經被告上訴,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四七二八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而聲請人依受刑人位在南投縣○○鎮○○里○鄰○○路○段○○○號住所傳喚,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寄存送達後,又依受刑人位在南投縣○○鎮○○里○○路五百巷七十五弄二十二號之居所傳喚,於九十八年三月一日寄存送達後,再依受刑人位在南投縣○○鎮○○里○鄰○○路二一五之三號之居所傳喚,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寄存送達後,後依受刑人位在南投縣○○鎮○○里○鄰○○路○○○號之居所傳喚,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寄存送達後,然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依法派員前往上開地址進行拘提,亦拘提未獲等情,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同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及九十八年四月二日、同年六月五日員警拘提報告書在卷可參。又聲請人另通知具保人丙○○攜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合法送達予本人後,具保人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此並有該署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佐。綜此,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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