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50號原告 林健弘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 律師被告 蘇昇元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李爭春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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