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84號聲請人 何明熙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家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如附件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