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20號聲請人 黃煒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俞孝榮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1年1月12日│14,749元│SC0000000││││東台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