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20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2001號再審原告協欣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廖張美雲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再審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代表人 馬幼竹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714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0年度判字第714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所定事由部分,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就此部分併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則另為駁回之裁定,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廖宏明
法官江幸垠法官林金本法官陳國成法官侯東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葛雅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