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19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1990號聲請人 張啟端
張炳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89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聲明異議狀及附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度裁字第1893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8月10日及同年月13日分別送達聲請人張啟端及張炳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今聲請人僅具狀陳稱無亂繳裁判費之義務云云,並未依限補正,是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吳東都法官蕭惠芳法官姜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賀瑞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