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附民原告 孫世品 被告 花家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2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蕭涵勻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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