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436號
原   告  顏子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通宮間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事項,
逾期則駁回起訴。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
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
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
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
、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
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第119條
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
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
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原告起訴狀之記載,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情形,不合上開規
定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主文及附表編號二所示,並按應
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駁回
起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莊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楊琄琄
附表:
一、不合程式事項:
(一)被告萬通宮,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不明。
(二)被告「萬通宮」住址不明。
二、應補正事項:
(一)敘明被告是否為法人?如被告為法人,應提出主管機關所核
發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並敘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如被告
並非法人,應提出主管機關所核發之最新寺廟登記資料,並
敘明被告之管理人(住持)。
(二)敘明被告之最新地址。
(三)提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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