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字第16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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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桃簡字第16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桃簡字第16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文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5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温文輝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至4行「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應予補充更正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温文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於民國10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9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
105年1月27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再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而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投案而受裁判為要件;如案已發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則被告縱有投案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亦祇可謂為自白,不能認為自首(最高法院26年上第48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本案被告固陳稱其為員警查獲時,並未騎乘所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係其主動坦承該機車為其所騎乘等語,然參以本案刑事案件移送書記載略以:本分局迴龍派出所員警,在桃園市○○區○○路1段199巷口,尋獲上開機車,經調閱路邊監視器,始查知被告涉及本案等語,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05年7月10日山警分偵字第105001910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附卷可佐,復經本院函詢上開承辦警局關於本案之查獲經過,經該局函覆略以:擔任巡邏勤務時,以警用行動電腦查詢該車輛,發現為遭竊之車輛,攔查駕駛該車之温文輝,詢問是否竊取該車輛, 温男 於現場坦承不諱等語,有該局
105年11月14日山警分偵字第1050031157號函檢附職務報告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係於員警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已查知其可能涉犯本案竊盜犯行後,而為警攔查方坦承本案竊盜犯行,揆諸上開法律要旨,核其情節與自首之要件未合,自不得適用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指明。爰審酌被告前有數次竊盜前科,此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猶仍不知悔改,為貪圖方便即任意竊取被害人朱家融所有之機車,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對社會治安影響非輕,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所竊機車業據被害人具據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1紙在卷足憑,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已獲減輕,兼衡其自陳為供代步所用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第2條第2項以及新修正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尚無新舊法律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立法理由參照)。而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修正後刑法第38之1條第5項已規定甚明。查,被告犯罪所竊得機車,已實際發還予被害人,如前所述,爰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扣案之鑰匙1支,固為被告供其遂行本案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惟參諸被告陳稱上開扣案鑰匙原即插於所竊得之機車上乙情觀之,尚乏證據足認該扣案鑰匙1支即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白俊傑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597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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