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1歲上列被告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5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屆期傳喚被告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