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選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97年度選字第1、2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院97年度選字第1、2號當選無效事件之訴訟標的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合計為新臺幣玖仟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吳美蒼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