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5號聲請人甲○○
38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應提出以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2,38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三)聲請人應提出96年1月1日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所有主要往來金融帳戶存摺明細影本。
(四)聲請人前與銀行公會會員協商成立後,有無按期履約?何時毀諾?
(五)查聲請人96年所得應為340,008元,平均每月收入約28,
334元,應請聲請人提出96年收入減少致毀諾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說明聲請人其他家庭成員有無領取津貼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陳報戶籍地(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路○段○○○巷○○○弄○○號)係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間關係?並提出戶籍地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八)提出受扶養親屬 王秀琳 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二年勞保異動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已成年之王秀琳有何受扶養之必要。
(九)具體表列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15,000元之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1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龔紀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