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
桃園縣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乙○○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負欠如附表一所示債權人無擔保債務新台幣(下同)827,071元。債務人目前任職旭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升保全)保全員,每月平均收入約為28,000元,惟債務人因繼承而負有有擔保債務2,555,000元,每月應繳本息16,500元,扣除上開金額及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支出每月8,000元後,僅餘3,000元得清償債務。債務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
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債務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薪資條、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4、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永豐銀行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借款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本票、戶籍謄本等為證。
四、經查:債務人因信用卡、現金卡債務,對於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負債務827,071元,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永豐銀行聲請協商而協商不成立之事實,有債務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各一份在卷可稽。又債務人任職旭升保全,其95、96年全年薪資所得為307,
100元、309,550元,平均每月薪資所得分別為25,592元及25,796元,扣除債務人自承其每月維持基本生活須支出8,00
0元後,餘額雖足以清償所負無擔保債務之分期款,惟債務人另負有擔保債務2,555,000元,其每月須支出貸款本息約16,500元,亦有債務人所提永豐銀行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借款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本票在卷可稽。雖債務人所負有擔保債務係以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向永豐銀行借款2,810,00
0元,除清償前手第一順位抵押權外,餘款係匯入債務人設於永豐銀行(即建華銀行)帳戶支用之消費性借款,此與一般購屋貸款係為購得自用住宅而負欠債務者雖有不同,惟債務人應償還貸款本息之結果則屬同一,則以債務人每月薪資所得,扣除其維持基本生活所需8,000元及借款本息16,500元後,餘額3,000元與其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827,071元相較,實屬相差懸殊。債務人雖有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及動產,惟該不動產設有抵押債務2,555,000元,如將之處分,於清償抵押債權後,殘餘價值應屬不多,而動產汽車一部係1995年份,應屬老舊汽車,殘值亦屬甚少,均不足清償債務人所負無擔保債務,或謂債務人如處分其不動產後,即可減免貸款本息之支出而增加償債之能力,然上開不動產目前係供債務人居住使用,債務人如將之處分,雖可減少貸款本息之支出,然同時亦會增加債務人另覓居住處所房租租金支出,其結果則屬相同,因之,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應可採信,此外,復查債務人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立勳┌───────────────────────────┐│附表一:│├───────────────────────────┤│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不動│土地:桃園縣中壢市○○段○○○號,地目建,面積27,8││產│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十萬分之127。│││建物:門牌號碼桃園縣中壢市○○○街○○○號8樓。│├──┼────────────────────────┤│動產│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