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訴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交訴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訴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宛庭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8月15日下午4時20分,於本院第16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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