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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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三罪,均減刑,各減為如附表「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搶奪等3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並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20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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