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樹水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6年度執聲付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樹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樹水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最高法院於民國98年10月2日以98年度台上第5714號判決(最後事實審為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9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年確定執行在案。於民國103年6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10601036
51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劉鴻瑛